(2014)商睢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义与被告武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李士义,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武克林,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武永生,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士义与被告武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士义于2014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士义承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