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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士义与被告武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李士义,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武克林,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武永生,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士义与被告武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士义于2014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士义承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