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谢智永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佛冈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谢智永,李永玉,李万源,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负责人张睿,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智永,男。被执行人李永玉,女。(系谢智永配偶)被执行人李万源,男。被执行人官红霞,女。(系李万源配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谢智永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谢智永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本金602703.10元及利息,定于2013年12月25日前清偿100000元,余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履行每期按时偿还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李永玉、李万源、官红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定于2014年4月28日前偿还逾期欠款共64065.28元,剩余款项定于2014年5月起,每月的13日前偿还16016.32元(含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当年利率为准),直至还清该款项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