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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分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分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968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分公司。负责人:陈光优。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张轩松。原告蒋飞亮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站西路分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飞亮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审判员  郝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