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速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彦波与陆亚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速初字第176号原告张彦波,男,汉族,个体。被告陆亚红,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波诉被告陆亚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波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