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积高等古浪县黄花滩乡白板村三组22名村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袁积高等古浪县黄花滩乡白板滩村三组22名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工业开发区华源路。法定代表人何雁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万虎,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积高等古浪县黄花滩乡白板滩村三组22名村民。诉讼代表人袁积辉。诉讼代表人袁兴太。诉讼代表人于文奎。再审申请人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积高等古浪县黄花滩乡白板村三组22名村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鑫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郭全文签订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申请人与农户所签玉米杂交生产合同是对农作物示范生产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变更,原审以收购价格约定条款相矛盾,依据交易习惯认定收购价格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请求的情形下依职权增加违约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重新审理本案,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郭全文代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农作物示范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第二条手写为“保证按75%的这一农户亩产值达到2000元计算单价”。申请人认为郭全文未经其授权,对价格条款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但申请人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在申请人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形下,申请人所述郭全文未经授权并以此认为合同的这一条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以农作物示范合同和玉米杂交种生产合同中关于价格的约定不同,认为后一合同是对前一合同关于价格约定的变更,但后一合同明确说明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郭全文自认对“保证按75%的这一农户亩产值达到2000元计算单价”这一条款的解释,与22名被申请人关于该条款的解释一致,故原审根据合同文义解释和合同目的解释,认定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确定最终的果穗收购价格并无不当。因申请人在种子收购结束后,未付清应付种子款,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虽未明确提出增加违约金,但被申请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远高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故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将申请人承担的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亦无不当。综上,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