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罪犯杨皓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470号罪犯杨皓,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1年10月11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4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皓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修华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