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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75号原告赵某甲,男,学生,住聊城市。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委托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住聊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审判长  张富友审判员  陈以祥审判员  刘洪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