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东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亮与朱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朱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385号原告:陈亮。被告:朱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朱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