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亮与朱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朱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385号原告:陈亮。被告:朱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朱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