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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无业。2008年5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2日;同年7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9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4)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台州市椒江区96会所门口搭乘陆某的便车,途中趁陆某不备,窃得陆某放在车后排座位上的挎包里的人民币8800元。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秦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收条、被害人陆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