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与北京蒙通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北京蒙通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胜芳园小区东侧15号。法定代表人程栗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琴,女,1969年3月1日出生,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男,1978年8月5日出,该单位经理。被告北京蒙通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胜利街胜芳园小区东侧1幢北第一间。法定代表人XX,经理被告XX,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北京蒙通君悦来商贸有限公司、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踏鞋业有限公司延庆销售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