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郑联华与雅比斯美容(重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联华,雅比斯美容(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郑联华,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建明,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比斯美容(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一路68号1幢13-3,组织机构代码:58573073-7。法定代表人胡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良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联华与被告雅比斯美容(重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联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联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联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郑联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