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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日旺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补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旺,龙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信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日旺。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定辉,县长。委托代理人廖友荣,龙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日旺不服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行为一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经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日旺及委托代理人李文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友荣、唐海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日旺作为房屋被征收人,在龙南县公立医院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刘日旺在龙洲安置区,安置面积60㎡,同时支付其货币补偿款37303元、设施费778元、欠安置面积补偿费5426.4元和搬迁过渡补助费3100元。二、刘日旺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龙洲村东胜围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草案);2、医院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3、医院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4、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5、医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意见;6、医院建设项目的环保初审意见;7、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8、医院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9、建设用地批准书;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社会稳定评估;13、资金证明;14、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5、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照片;16、拆迁座谈会;17、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18、县长办公室会议记录;19、政府批文2011(62号);20、征收补偿方案网上公示;21、征收决定公告;22、征收决定公告张贴照片;23、征收决定公告播出证明;24、房屋评估工作布置会;25、要求协议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26、要求协议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张贴照片;27、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公证会议;28、公证书;29、责任单位动员拆迁证明及签收单;30、刘日旺房屋360700-鼎信评咨字(2013)A-079房屋价值咨询评估报告;31、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张贴照片。1—11项证明公立医院项目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12项证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3项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14—17项证明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18项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19—23项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已公告、公示;24—28项证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后,依法开展评估工作;29、责任单位动员拆迁证明,证实原告知晓拆迁情况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30、房屋估价报告证明刘日旺的房屋已经合法评估;3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贴照片证明政府已依法公示。原告刘日旺诉称,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被告在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并未公告过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且在2013年2月26日已对原告的部分房屋进行了强拆;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告在未征得被征收人意见的情况下,自行确定评估机构,且不给原告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致使原告至今对补偿的评估价值毫不知情;再次,补偿决定书中的评估价值与拆迁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严重不符,如原告被迫接受该补偿,势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1952年第0336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复印件;2、龙洲社区的证明;3、龙集建(玉)字第01(4)6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对于被诉的土地具有合法性,属于集体土地;4、(2013)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告所称“未公告过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对部分房屋进行了强拆”与实际情况不符。1、《龙南县公立医院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9月20日,龙南县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该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同月24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龙南县公立医院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发(2011)62号)。同月26日,在龙南县政府网对该征收、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同月30日发布了《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至同年10月6日,通过征收范围内路口张贴、龙南县电视台播出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告。2、关于对原告部分房屋误拆一案已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不作答辩。3、原告所称“被告自行确定评估机构,未向原告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的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10月10日,龙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载明:“请你们在2012年10月20日前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龙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若你们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由房屋征收办公室随机选定。”原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答复件。2013年5月2日,龙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龙南县公证处派员现场公证下,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并委托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2013年5月,该项评估公司出具了360700—鼎信评咨字(2013)A—079号《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同年5月30日龙南县委农工部的工作人员送达《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时,原告拒收,遂留滞送达。3、原告称“补偿决定书中的评估价值与当地的市场价格严重不符”仅是主观认为,缺乏客观依据。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市场价值,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该评估报告留滞送达后,既未申请复核评估,更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该评估报告合法有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其作出的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依职权调取了龙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南镇龙洲村、井岗村、新扬村集体土地的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及赣国土资核(2007)90号关于龙南县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11)363号关于龙南县2010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经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11项,能够证明龙南县公立医院项目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征收行为经过合法审批,予以采信;证据12证明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实客观,予以采信;证据13证明可以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予以采信;证据14—17证明拆迁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布,并已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证据真实客观,予以采信;证据18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等情况,真实客观,予以采信;证据19—23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公告、公示,予以采信;证据24—28证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后,依法开展评估工作情况,真实客观,予以采信;证据29证明动迁工作人员已将评估报告及补偿决定书留滞送达给刘日旺及其家人,真实客观,予以采信;证据30证明被征收的房屋已进行了合法评估,予以采信;证据31证明被告已对补偿决定书进行了公示,予以采信。原告刘日旺提供的证据1—3证明原告对于被诉的土地具有合法性,属于集体土地。该证据真实客观,予以采信。(2013)安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与本案被征收的房屋无关联。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上午对原告刘日旺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房屋现状照片,被诉房屋完好,原告仍在该房居住。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征地公告》及赣国土资核(2007)90号、赣国土资核(2011)363号批复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07年和2011年作出了《关于龙南县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关于龙南县2010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被告依法发布《征地公告》。2011年7月19日,经龙南县发改委批复同意,在龙南县龙洲片区仙岩大道与解放东路交叉口的东北方向建设龙南县公立医院即第一人民医院(暂定名),该项目亦被纳入龙南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年8月2日,被告龙南县政府公布了公立医院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年8月21日经征求意见汇总,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后,于同年9月24日向社会公布了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在根据该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原告刘日旺在内的71户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中任选其一:“一、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国有土地860无/㎡、集体土地560元/㎡标准进行补偿;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弃房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费,增加标准为800元/㎡,对超过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后每逾期一天按建筑面积20元/㎡扣减补偿费。二、产权调换安置,由征收人统一对调套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按最接近户型的面积确认安置户型。剩余面积不足最小户型一半的不予安置,一半以上(含一半)的可再安置一套最小户型。(1)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2)产权调换房的购买价格和超过面积价格。小高层电梯房二至六层、顶层价格为550元/㎡,其它楼层价格为600元/㎡,超面积安置部分价格为2500元/㎡;……三、宅基地安置:30㎡以下不予安置(不含30㎡),30㎡至90㎡只能安置一间60㎡的标准间,90㎡以上安置不得超过120㎡,欠安置面积以及超过安置面积,按国有土地860元/㎡,集体土地560元/㎡的标准结算。……”同年9月30日,龙南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在龙南县电视台播出。原告刘日旺的房屋坐落于龙南县龙南镇(原玉岩乡)龙洲村东胜围小组,系砖混、砖木结构的住宅房,持有龙集建(玉)字第01(4)60土地使用证。该房屋在龙南县公立医院项目的红线图范围内。原告刘日旺的房屋经实地丈量房屋占地面积69.69㎡,合法建筑面积为108.65㎡。可根据安置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及宅基地安置方式获得补偿,因补偿问题原告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2013年5月2日,经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并委托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了360700-鼎信评咨字(2013)A-079号《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2013年6月13日被告作出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以宅基地安置方式安置刘日旺在龙洲安置区,安置面积60㎡,货币补偿款37303元,设施费778元,欠安置面积补偿费5426.4元,搬迁过渡补助费3100元,要求刘日旺在接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龙洲村东胜围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原告刘日旺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赣市府复字(2013)79号复议决定,维持龙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导致本诉。诉讼中,原告刘日旺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违法已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房屋征收涉及到的龙南县公立医院建设项目经过发改委批准,并被纳入2011年度龙南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取得了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龙南县第一人民医院(暂定名)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相关许可符合龙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批准,并就征收补偿范围进行了公布,已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可以保证足额到位,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提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进行征求意见和公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在当前国家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不违法。关于房屋评估问题,2012年10月10日,龙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在规定时间内选定评估机构,否则由房屋征收办公室随机选定。原告刘日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答复件。2013年5月2日,龙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龙南县公证处派员现场公证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并委托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2013年5月28日,该项评估公司出具了360700—鼎信评咨字(2013)A—079号《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同年5月30日将《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留滞送达给了原告。评估程序合法,原告提出未收到《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出的“评估价值与当地的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代理人提出《征地公告》没有注明批准文号、时间及用途,构成违法的问题,因本案被诉行为并非房屋征收决定,而是被告依据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作的补偿决定,因此,对原告方提出的该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关于原告刘日旺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因其未提供所诉案件已受理的相关证据,故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被诉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补偿内容适当,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龙征补决字(2013)第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日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忠媚代理审判员  袁 晴人民陪审员  黄成荃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