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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许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秦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看守所。辩护人周晓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周晓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携带一把美工刀、一副手套,来到本市秦淮区八条巷内伺机抢劫。次日零时许,当被害人李某从本市秦淮区三元巷车站下车进入八条巷后,被告人许某尾随其后,持刀从身后勒住被害人李某脖子,采用拖拽、捂嘴、恐吓等手段,向其索要财物,因被害人李某反抗、呼救而未得逞。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许某在本市秦淮区武学园2号金蝙蝠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获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系初犯,已获取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徐钰改人民陪审员  王露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