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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顾兴伟、王东、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顾兴伟,王东,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9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住所地:高坪区白塔路99号。负责人:宋海峰,行长。被告顾兴伟,男,汉族。被告王东,男,汉族。被告钟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诉被告顾兴伟、王东、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兴伟、王东、钟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顾兴伟、王东、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曾 诚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