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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宋阳光诉于学、董自健、宋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宋阳光,居民。被告董自健,居民。被告于学,居民。被告宋厚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阳光与被告董自健、于学、宋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阳光撤回对被告董自健、于学、宋厚金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