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周付群与向财容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群,向财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21号之一原告周付群。被告向财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付群诉被告向财容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付群负担。审判员  梁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