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周付群与向财容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群,向财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21号之一原告周付群。被告向财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付群诉被告向财容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付群负担。审判员 梁逵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