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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商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淮安新长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淮安新长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259号原告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384904-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11号1104。法定代表人杨伟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新长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375250-9,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营东私营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新长铁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佳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