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薛越明与徐秀芝、陈伏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越明,陈伏祥,徐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薛越明,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伏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徐秀芝,女,汉族,1974年2月8日生。薛越明与陈伏祥、徐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越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