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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隋克松与青岛恒亮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克松,青岛恒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隋克松,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恒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丁洪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隋克松与被执行人青岛恒亮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000元,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胶南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