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邱海强与麦仰全、邝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强,麦仰全,邝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7号原告邱海强,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麦仰全,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被告邝杏娟,女,汉族,1970年8月3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仰全及被告邝杏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麦仰全、被告邝杏娟(系夫妻)300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利息为每月4500元。该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就将300000元借给了二被告,但二被告借款期满后却拒不还款,也不按时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故诉请判令:1、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共同返还借款300000元给原告;2、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拖欠的利息67500元;3、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麦仰全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麦仰全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不少于6个月,但不超过1年,借款期间自2012年2月16日起算,借款利息为4500元/月,被告麦仰全于每月11日支付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应一次归还本息;被告麦仰全自愿提供房产担保,担保物为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西侧源兴居2栋23A。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300000元借给了被告麦仰全,其中银行汇款291000元,现金支付9000元。同日,被告麦仰全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明确收到原告300000元。但合同约定的借款最后期限(2013年2月16日)届满后,被告麦仰全却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但原告在本案中对被告麦仰全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西侧源兴居2栋23A房产的处分权利并未提出诉求。庭审时,原告确认截止至2013年8月16日被告麦仰全已偿还了5期(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22500元,此后的利息,被告麦仰全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麦仰全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出借款项300000元给被告麦仰全,但被告麦仰全却未依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麦仰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麦仰全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约定按4500元/月(即月利率为1.5%)计付的利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四倍,且原告已确认被告麦仰全已偿还了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5期利息22500元,故被告麦仰全支付的利息应自2012年8月11日(合同约定的起息日为每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4500元/月计付至被告麦仰全还清款日止。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仅提供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的结婚证复印件,并不能有效证明被告麦仰全和被告邝杏娟为夫妻关系,原告据此诉请被告邝杏娟对被告麦仰全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麦仰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海强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麦仰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海强借款300000元的利息(利息应自2012年8月1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4500元/月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邱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麦仰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