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衢龙巡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龙太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旅游汽车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太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旅游汽车总公司,颜永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巡民初字第63号原告:龙太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胡志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龙。被告:湖南旅游汽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被告:颜永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太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旅游汽车总公司、颜永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太明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旅游汽车总公司、颜永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太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龙太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