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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庆真与安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马俊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真,安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马俊勇,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刘庆真,个体工商户。被告安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195号。负责人:郑新华,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邦江,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勇,司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646号。负责人周廷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庆真与被告安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马俊勇、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所有的财产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俊勇驾驶安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无牌轻型环卫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该车辆损害、变卖或作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