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本县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以双方经法院调解,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廷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