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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袁秀侠与王黎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侠,王黎明,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袁秀侠,公务员。被告王黎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侠诉被告王黎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秀侠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秀侠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袁秀侠。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