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袁秀侠与王黎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侠,王黎明,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袁秀侠,公务员。被告王黎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秀侠诉被告王黎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秀侠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秀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秀侠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袁秀侠。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