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苟锋、金克缦与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苟锋,金克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大厦2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3658952-4。法定代表人庄声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亮,重庆文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苟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克缦。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苟锋、金克缦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6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为343元,由上诉人重庆鑫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邓 瑀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