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诉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孙祥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军,孙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张成军,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孙祥,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成军因代为向案外人朱志林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后向债务人孙祥追偿未果,故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祥所有的苏JRR0**号别克君威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7.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孙祥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祥所有的苏JRR0**号别克君威牌小轿车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7.5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 耀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