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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黑金华与青岛宝原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金华,青岛宝原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黑金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宝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小窑村。法定代表人朴运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金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原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第(2012)第2127号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245号。2014年4月8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第(2012)第212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忠 杰审 判 员 张 兆 全代理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