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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蕉城区计生局与陈永寿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永寿,周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永寿,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周英花,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永寿、周英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执审字第237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13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5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执审字第23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