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珙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跃丛与牟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丛,牟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李跃丛。被告牟兴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丛与被告牟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丛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李跃丛负担。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