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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陈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