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陈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