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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王某,务农。委托代理人雷红兵。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