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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