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