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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赵万宣与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赵万宣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赵万宣,王根尚

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法定代表人:于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万宣。委托代理人:李清香,济源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根尚。再审申请人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万宣、一审被告王根尚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中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1.二审法院认定亚东公司将资质借给王根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2010年5月份,王根尚个人在天坛街道办事处白涧居委会承揽一铁厂工程,让赵万宣去干活,与亚东公司无关,其损害应由铁厂和王根尚承担相应责任。2.天坛办事处小庄居民委员会及克井镇南樊村村民委员会系伪造证据,二审判决认定赵万宣的损失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证据不足。(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赵万宣提交意见称:赵万宣受王根尚指派上午在钢结构厂干活,下午到铁厂工地干。十几年来赵万宣吃住都在城区,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请求驳回亚东公司的再审申请。王根尚提交意见称:赵万宣一直跟着王根尚干活,是在农村生活,之前确实在城市经营小饭店。本院认为:亚东公司与王根尚在一、二审庭审中称王根尚只在涟源公司工地使用了亚东公司的资质,在铁厂工地是以王根尚个人名义承揽的,并没有使用亚东公司的资质,但亚东公司和王根尚未提供与涟源公司以及与天坛街道办事处白涧居委会签订的合同,也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王根尚是以其个人名义承揽铁厂工程,故二审判决认定亚东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天坛办事处小庄居民委员会及克井镇南樊村村民委员会均出具证明称从1998年赵万宣与其妻居住在天坛办事处小庄,2009年以前在老看守所对面开饭店,其后在市区打工。亚东公司称该两份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亚东公司提供的证人原某同作证称,赵万宣2008年之前在老看守所对面开饭店,之后在没有见到小庄村居住过。该证言并不能推翻天坛办事处小庄居民委员会及克井镇南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且王根尚也承认赵万宣一直跟其打零工,故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及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综上,亚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源市亚东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