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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立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立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于炳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涛,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隆尧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第一,上诉人的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均为邢台盛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也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上诉人冯涛是否为实际车主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开庭审理的实体事项,而非程序性事项,原审法院未经审理,在裁定书中直接认定冯涛为实际车主为程序错误。第二,上诉人的保险标的登记地为邢台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登记地,该被保险车辆登记在邢台市而非隆尧县,应由邢台市的法院进行管辖。被上诉人冯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冯涛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的法院管辖地点,故原审裁定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妥。本案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确定管辖法院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