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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丁智勇与刘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811号原告丁智勇。被告刘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智勇诉被告刘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