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眉东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成都华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19号。法定代表人曾德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成都华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华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6934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元、诉讼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都华澳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受偿60690元即可了结本案。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