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敏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卫东。被告: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阳。原告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东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新农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东公司委托代理人汤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仙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仙扬公司(需方)与铭东公司(供方)分别于2013年4月9日、2013年6月10日、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2日、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20日、2013年9月28日签订《订货合同》各一份,上述《订货合同》均约定,需方向供方订购电子产品的线路板,结算方式为月结45天(含税),双方对账后需方按约定结算方式付款,拖欠货款则按日0.5%计违约金给供方,直到货款和利息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铭东公司按约供货。2013年12月21日,仙扬公司出具便条载明:“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欠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9月份总计货款164358.52元,其中已开发票金额115095.48元,未开金额49263.04元。”现铭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仙扬公司支付货款164358.52元,利息50000元。审理过程中,铭东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仙扬公司支付货款164358.52元,违约金50000元。本院认为,仙扬公司尚欠铭东公司货款164358.5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仙扬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铭东公司诉请其支付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4358.52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69358.52元。二、驳回原告杭州铭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8元,由被告杭州仙扬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