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樵村二组622号。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华。被告郭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