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路170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杜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钟瑜,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街上。法定代表人:谌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廷斌,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克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杜克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勇、代理审判员林曦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林、汤钟渝,渝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郝廷斌,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杜克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宾代理审判员 林 曦代理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