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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某外出,无具体地址,本院依法被告郑少锋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魏春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春英负担。审判员 郭 雷 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