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英华。被告吴伟。原告王英华与被告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8日在齐东路XXX洗衣店清洗一件羽绒服,取衣时发现衣服后背有块油渍,要求被告赔偿衣服原价的一倍共计2800元。本院认为,2012年12月18日,原告王英华系到青岛XX洗染有限公司处洗衣消费,而青岛XX洗染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单位,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王英华因洗衣消费产生纠纷,现以吴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主体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英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堰 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张 守 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翔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