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3)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邓菊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