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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布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西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分公司、阿能扯鬼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凉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分公司,阿能扯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凉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布民初字第29号原告西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木沙曲,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阿能扯鬼,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彝族,村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凉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燕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翟俊,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分公司、原告阿能扯鬼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凉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分公司、原告阿能扯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西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分公司、原告阿能扯鬼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顾 荣 波审 判 员 贾史子初人民陪审员 郑 佳 圆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