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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民申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邱治彩、陈哲法与叶谷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治彩,陈哲法,叶谷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治彩。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哲法。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长友,福建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危虹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谷修。再审申请人邱治彩、陈哲法因与被申请人叶谷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邱治彩、陈哲法于2014年4月24日以检察机关已对本案原审判决提出抗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邱治彩、陈哲法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治彩、陈哲法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浩洪审 判 员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