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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亦工、方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亦工,方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8号原告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亮,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亦工,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方莉莉,女,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郑亦工、方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5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88.75元,保全费1805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09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敏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灵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