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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罗正荣申请执行谢正学、谢正斌、谢正友故意伤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荣,谢正学,谢正斌,谢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罗正荣,男。被执行人谢正学,男。被执行人谢正斌,男。被执行人谢正友,男。申请执行人罗正荣与被执行人谢正学、谢正斌、谢正友故意伤害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2010)景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正荣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谢正学、谢正斌、谢正友给付赔偿费9117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给付4000元,后因被执行人谢正学、谢正斌、谢正友家庭困难再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景执字6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罗正荣依据(2010)景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0)景执字6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正荣所申请执行的标的5117元,已执行兑现4000元,剩余1117元申请执行人罗正荣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0)景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内容的执行。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朝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