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耿贯东与刘荣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贯东,刘荣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413号原告耿贯东,居民。被告刘荣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贯东与被告刘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荣跃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荣跃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