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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耿贯东与刘荣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贯东,刘荣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413号原告耿贯东,居民。被告刘荣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贯东与被告刘荣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荣跃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荣跃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