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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雪皓与顾小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皓,顾小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张雪皓,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张飞,重庆市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胤龙,重庆市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顾小容,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皓诉被告顾小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雪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张雪皓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