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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丁方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丁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被执行人丁方宇。申请执行人王淑云与被执行人丁方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