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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